特殊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专业代码:040109 授予教育学硕士学位)
一、学科专业简介
特殊教育学硕士专业点设置于2001年,发展前景良好,在国内特殊教育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与国内外多所大学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主要研究领域为融合教育、认知与学习困难、特殊教育辅助技术、残疾人社区康复等,师资队伍结构合理、素质高,学科带头人邓猛教授在香港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多次访学欧美一流大学,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特殊教育学教学与研究依托有特殊教育实验室,拥有目前国内先进的特殊教育实验设备,受美国“亚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董事会”(UBCHE/A)委托参与了特殊儿童师资培训与家庭教育国际课题研究,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3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6项,在SSCI来源期刊发表科研论文4篇,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已培养4名硕士研究生,就业于国内外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知识与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主要培养能在特殊教育康复研究机构、行政机构、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实践、研究、管理、康复与服务工作的专门人才。本专业的学生应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能掌握先进的现代特殊教育观念和特殊教学方法,系统地掌握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心理、教育、康复与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与技能,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新进展,能够进行实际教学、管理、康复与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能够从事特殊教育相关的实证与理论科学研究。
三、研究方向简介
序 号 |
研究方向名称 |
简 介 |
1 |
融合教育 |
研究融合教育的方针政策、理论模式、教育教学实践,并能结合国外融合教育的发展趋势,开展比较融合教育研究,特别是研究我国的随班就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
2 |
认知与学习困难 |
研究各级各类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认知过程,探讨其中的认知发展规律,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特别是结合某一类特殊儿童某一认知过程的特点进行综合性的实验研究。 |
3 |
特殊教育辅助技术 |
研究特殊教育辅助技术的发展趋势,着力于开发特殊教育辅助技术设备,探讨特殊教育辅助技术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
4 |
社会康复与教育 |
结合国家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着力探讨通过社区康复来满足特殊儿童、青少年的特殊需要,提升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康复与教育体系。 |
四、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为2-3年。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
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36-38学分,其中,科社2学分,马列原著2学分,第一外国语(含专业外语)5学分。
具体课程设置见附表。
六、实践环节
本专业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和学术活动两个部分,各占1学分,安排在第三或四学期。教学实践要求完成17课时的本科生课程讲授或相当的教学工作量,成绩合格者计1学分。学术活动要求完成本专业8次以上学术活动,其中至少1次校外学术活动,每次要求有1千字以上的学习报告,考核合格计1分。
七、科学研究
本专业三年毕业的硕士生不作发表论文的硬性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在校期间必须有署名单位为华中师范大学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八、学位论文
1. 本专业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末确定学位论文的题目,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制定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表。
2. 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学术水平的要求为:
选题的内容涉及:
(1) 中国当代融合教育的政策、理论模式、以及教学、管理等的实践。
(2) 中国当代各类学习困难儿童的评估、教育、训练、以及相关的各种服务。
(3) 中国当代各类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服务、教育、康复、保障体系等多方面的问题。
(4) 各类残疾、学习困难儿童辅助技术的研发以及运用。
对选题的要求:
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或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见解独立,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言之有理,方法得当,数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合理,逻辑严密,数据论证,语言流畅。
九、培养方式与方法
1. 导师指导与专业指导组集体培养相结合。
2. 理论联系实际,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
3. 系统理论学习与实地调查、操作相结合。
4. 课堂讲授与讨论、自学相结合。
5. 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相结合。
十、其它
1. 凡以同等学历或跨学科录取的学生,均须补休本学科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至少2门,并且考试与本科生同堂同卷,但不计学分。
2. 本专业硕士生必须认真阅读“本专业硕士生必读书目”所规定的书籍,并做好笔记,导师必须定期检查硕士生的阅读笔记,并根据笔记,评定成绩。
3. 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学术讲座、报告、学术会议等),并将有关情况计入《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学业结束前,由导师对其进行考评。
4. 凡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标准以及有关要求,按《华中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考核及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5. 每位硕士生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在入学六周内,制定出个人培养(学习)计划,经导师和专业指导组长审定后,报院、系、所和研究生处备案。
6. 硕士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完成与否,是审定硕士生能否毕业和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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